信任的金融杠杆 婚检发现患者艾滋未告知伴侣被停职!80%医生正在经历:不说害人,说了丢饭碗_隐私_女方_男方

发布日期:2025-06-22 22:10    点击次数:124

信任的金融杠杆 婚检发现患者艾滋未告知伴侣被停职!80%医生正在经历:不说害人,说了丢饭碗_隐私_女方_男方

患者病情被要求保密,医生被停职公平吗?

当病人身体查出大问题,说还是不说,这是一个问题。

近日,湖北一医院的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婚检给医生带来的影响就是坑医生”。一名女性在婚检时查出HIV阳性,她向医生提出一个要求,对未婚夫保密,医生在尊重患者隐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仅上报了当地疾控中心。最后,男方不幸感染了艾滋病,愤怒之下,他将婚检的医生投诉到了卫健委,导致医生停职处理。

很多人认为,艾滋病算严重传染病,为了伴侣的健康医生应该明确告知双方。

但现实是,告知也是一种错。

这名医生表示,“一年前,同样是女生婚检后发现携带HIV,医生将结果上报给疾控中心同时也告知了她对象,结果两人没能结婚,该女生一直投诉医生。投诉成功后,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来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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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规定,医生必须保护病人隐私及女性结婚生育权利。

◎ 湖北的一位医生在社交平台上吐槽。/ 图:网友截图

在现实中,医生如果不将患者的婚检结果主动告知患者的另一半,患者几乎不会主动告知伴侣。如果其伴侣不幸染病,常常大闹医院,责怪医生;如果将患者的婚检结果告知另一半,又因为涉嫌泄露患者隐私,患者必定投诉医生,上诉法庭,医生同样遭受非议。

无论医生如何选择,都可能成为“背锅侠”。

这不是偶然事件,而是全国体检医生面临的日常困境。数据显示,超过80%的婚检医生遭遇过患者或家属要求隐瞒检查结果的请求,其中涉及HIV、梅毒等传染性疾病及重型精神疾病的占比高达65%。

2016年,生活在河南永城市的王鑫(化名)就遭遇了同样的不幸。据Vista看天下报道,他和女朋友叶青(化名)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女方叶青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这一情况院方和叶青本人并未告知男方王鑫,结果王鑫在婚后不久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

“是不是如果我爱人不说,医院、疾控中心这些知道情况的机构都不提醒我,然后我就只能等着被感染?”事发后,王鑫质疑院方为何在体检时不告知自己妻子疑似患艾滋病一事,并起诉了永城市妇幼保健院。

◎ 女友查出艾滋被隐瞒,男子婚后被感染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图:微博截图

广东一妇幼保健院的陈医生对此说出了医生的苦衷,“我有一次在婚检中筛查一位24岁的男性HIV感染者,赶紧打电话告诉该男性,但没想到对方很冷静,说疾控早就已经告诉他了,这次就是做个婚检应付一下,当我委婉建议该男性应该告诉女方时,他说这是他的隐私,谁敢透露他的隐私,不但要告倒医院,还要让我好看!”

无奈下,陈医生只能寄希望于疾控中心能在稍后的处理中提醒这位男士的未婚妻。

“我们看着炸弹被埋下,却因‘隐私’被堵住了嘴,这是对公共卫生防线的破坏。”在山东济南当地妇幼保健院工作的李宏宇(化名)告诉39深呼吸,“在婚检时,我还遇到过女方家族有精神病史并曾住院治疗,女方要求我不能将精神疾病告知男方,当时我也很为难,虽然精神疾病不会危及生命,但发作起来真的会影响家庭。还有一次是一位男病人在婚检时测出了梅毒阳性,同事私下委婉告诉了女方,最后女方起诉到法院,以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而男方得知后转过来将责任推给了医院,闹了几天后以医生赔钱道歉了事。”

婚检结果的处理,实质上是个人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博弈。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双方负有忠实义务,隐瞒重大疾病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婚姻无效。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婚检中发现的传染病结果是否属于配偶知情权的范畴。而在医疗场景中,患者隐私受到《侵权责任法》等法规保护,医生若擅自告知配偶,又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赔偿。

这种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导致医生群体在制度夹缝中沦为最大牺牲品。 湖北某医院妇产科医生的遭遇极具代表性:不告知伴侣,男方感染HIV后扬言杀医生;告知伴侣,被女方投诉到停职辞职。“告知被追责,不告知被投诉”的职业死循环,让医生身心俱疲。

一位从业15年的婚检医生坦言:“每天上班像走钢丝,不知道哪一步会踩雷。我们不是道德裁判,却被迫用职业生涯为别人的欺骗买单。”

“这样的事情非常多,还有不少家属要求你对患者隐瞒疾病信息,我该怎么办?医生难当啊!”婚检中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引发热议后,在临床中患者的知情权也是医生遇到另一难题。

家属对患者隐瞒病情,并要求医生一起瞒着患者,尤其在肿瘤科已如同家常便饭。《医师报》的一项调查显示:70%的医生在日常工作中曾遇到过家属对患者隐瞒病情的情况。

余姚市人民医院舒缓病房,是宁波首家提供临终关怀的公立医院病房。护士长黄霞光告诉39深呼吸,这里一半左右的癌症晚期患者都被家属瞒着病情,护士们最困扰的就是每天如何帮着圆谎,说什么话都要特别小心。

黄霞光说,对重病患者隐瞒病情,已是国内不少医疗同行的“潜规则”。为什么要瞒着患者?有位专家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很多肿瘤患者不是死于肿瘤,而是死于对肿瘤的高度恐惧以及恐惧本身带来的盲目应对。”

◎ 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说自己隐瞒父亲肝癌病情,为了让他积极面对癌症治疗。/ 图:网友提供

避免坏消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家属的担心可以理解,医生同意隐瞒似乎也合情合理。在《民法典》第1219条中也提到,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病情和治疗方案等),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但对于患者而言,先将患者病情告知家属,不仅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还意味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尤其是当患者还具备行动认知能力时,就很难避免冲突。患者有权在知晓病情的基础上,自我选择合适的治疗方式。由家属充当代理人,首先未必与患者本人意愿符合,其次存在家属可能出于某种利益考虑,逃避或过度为患者治疗义务。

对于医生来说,虽然法律中对“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有了规定,但哪些能向患者说明,哪些不能说,却并未指出具体范围。

由于这些模糊地带的存在,如果因为隐瞒病情产生不良后果,导致医患纠纷,医生方面是非常被动的。

北京晚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宫颈癌患者需要切除子宫,医生听从患者丈夫的请求对其隐瞒了病情,在获得患者丈夫签字同意后实施了子宫切除术。患者出院后,却起诉医院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的身体处分权归其本人所有,患者丈夫与医院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属于“无效合同”,最后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的陈功教授分享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家属要求医生瞒着患者病情,导致患者误以为自己病情并不严重,鉴于化疗加靶向治疗带来的不良反应,最终患者决定不再化疗,仅接受中医治疗——这就相当于错过了一次治疗时机——直到病情加重,家属才告知其实情,结果患者亲自跑到医院就诊,还在门诊现场与家属互相抱怨。

一旦患者的隐私权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失衡时,现行法规将所有责任压给了医生个体。我国法律对“当隐私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时如何处理”、“医生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如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只字未提。医生被迫在“坐视伤害发生”与“赌上职业生涯”间做生死抉择。一位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表示:“让一线医生用个人良知对抗制度缺陷,这是系统性失职!”

但我们必须要明白,为什么我们要保护患者的隐私?为什么在临床实践中存在“保护性医疗”?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患者的信任,是一种对患者的尊重,更有利诊疗的开展和提高患者依从性。

破解困局需要制度重构,而非道德绑架医生,不少医生建议,应该建立“风险告知豁免机制”。由医院或者社会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提示医学风险。当然在什么情况下启动风险告知豁免机制,在什么样的场合下告知,这都是考验临床医生的技术。

所有的前提都是建立在拥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豁免机制,才能让医生在“说话”时更有底气。

作者|王慧明

排版|深深

封面|全景视觉

首图|全景视觉信任的金融杠杆

发布于: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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